法律

竞业禁止和保密纠纷中可以约定管辖吗?

  竞业禁止与保密纠纷起源于劳动关系,但与一般性的劳动争议相比,由于其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具有特殊性。因此,竞业禁止和保密约定也就有双重性,其既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又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为保护商业技术秘密的措施而独立存在。对于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纠纷,应当由法院还是由劳动仲裁部门管辖,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从劳动合同角度看,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而不得约定管辖;如果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其属于民商事的知识产权纠纷,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条款从属于双方的民事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笔者倾向于认为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纠纷不能约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