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文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7-3-19

  执行日期:2007-4-1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已经200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严禁着制服或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违者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报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系统内部有相关禁令规定的,结合本禁令一并执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