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号: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

  发布日期:2004-8-18

  执行日期:2004-8-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经过分析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印发,请各部门和各区县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由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初审,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其主体如何确认?初审和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二、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适用范围问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在受理和履行告知、听证、核查等程序时,可以使用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三、有数量限制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批准的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是否还要重新办理行政许可?例如:市地税局的“指定发票印制厂”等。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按照规定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已经达到控制数量的,在控制数量范围内,不再批准新的申请,但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属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

  四、关于“程序”公示的法定内容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公示“程序”的法定内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予以公示。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予以公示;适用特别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

  五、“行政许可决定公众有权查阅”的内容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规定“公众有权查阅”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决定的内容,不是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全部资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对外公开。

  六、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办理时限是多少?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法定由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上级机关的办理时限,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七、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的方式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执行。

  八、单行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但对延长期限未作规定时,该项行政许可需要延长期限,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时限有规定,但没有延长期限的规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时,不能延长期限。

  九、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与行政机关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向社会承诺的期限不同时,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执行哪个期限规定?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包括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行政机关在审批制度改革中向社会承诺的期限,不能违反法定期限。

  十、如何理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规范要求能否作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规范要求,也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但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十一、申请的方式是否包括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同时,“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十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受理”与“不予受理”是否相同?“不受理”是否也应出具书面作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受理”特指“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其“不受理”只是一种告知,不同于由于管辖或者申请材料等原因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属于“不受理”情形的,如果申请人正式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了书面材料,行政机关也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十三、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还需要向申请人出具决定受理的书面凭证?当场颁发行政许可的,是否还需要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作为一种简易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包含了行政许可一般程序中受理乃至审查程序。所以,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要再向申请人出具决定受理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当场颁发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不需要再同时出具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按照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如果需要举行听证,听证是由正在办理行政许可的机关组织实施,还是由各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根据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而定。如果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仅涉及其一行政机关,则应当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如果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这些行政机关联合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