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否认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一项基本原则,但有时会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受损。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形进行讨论。
第一,信托财产已经公示。如信托财产已经公示。则第三人可以知道受托人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的区别,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应得到绝对的维护,而不会造成对第三人利益不公平的情形。
第二,信托财产没有公示。信托财产没有公示存在两种情形,其一,信托财产没有法定的公示方法,常见的为动产情形。其二为是有法定公示方法,但是信托当事人未进行公示。在此种情形下,应允许善意第三人适用信托财产独立性否认,即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在其债权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向受托人未经公示的信托财产主张权利或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债权人对受托人固有财产主张权利。当然,这种否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信托财产未经公示及第三人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