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CCAR-19-II)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由

  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1993年1月22日

  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2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996年2月27日

  民航总局令第47号发布

  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3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

  1996年10月25日

  民航总局令第58号发布

  大部分内容已经被新规定取代。

  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31日

  民航总局令第103号发布

  已被新规定取代。

  附件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理由

  1

  民航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8月3日,

  民航局发〔1988〕250号

  管理职能已变化。

  2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

  民航局发〔1989〕21号

  内容已经过时。

  3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

  1989年6月30日民航局、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民航局发〔1989〕191号

  已被新规定取代。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的说明

  为了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民航总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清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一些早期制定的民航规章和规章性文件不再适用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2007〕12号文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清理的原则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清理的范围

  本次清理共涉及截至2007年4月9日前我局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114件,规章性文件9件。提出废止建议的规章4件,规章性文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