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范围是什么

  1、作为约定竞业禁止,其限制范围也不能任意地扩大,一般应限制在该用人单位业务影响的区域或行业,且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否则,必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规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营业。

  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

  1、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可以约定其他支付方式;

  2、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竞业限制条款中无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

  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

  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

  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

  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