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场行政处罚的条件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要满足以下条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