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诉前禁令”
导读:“诉前禁令”新鲜又实用?司法实践通常说的“诉前禁令”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行为保全制度。其内容为,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
目前,“诉前禁令”的使用较多地见诸于知识产权审判领域。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性使然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该院共审理20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领域。
为何会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大量使用“诉前禁令”?
侵权成本低,发生频率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如作品的复制、商标的模仿、技术方案的实施等都显得愈发便捷和易于实现,丰厚的利润和高额的回报也使侵权人置法律风险于不顾而频繁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性特点使权利人往往容易忽视,或难以防范侵权行为,当发现时,侵权行为可能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权利欠保障,损失易扩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专属性和易复制特点,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即发性和持续性特点,一旦发生侵犯行为,将在短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出台诉前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的原因。例如,在诺华“医药用途专利”诉中行为保全案中,被申请人的药品说明书包含了被控侵权信息,药品一旦进入省级以上医保目录,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周期长,维权效率低
诉讼程序的运行需要一段时间,尤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案件审理还可能因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等事由发生中止。与较长诉讼周期相比,侵权行为具有明确可预期性,如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已处于持续过程中,作品马上会进入大范围复制和传播阶段等,如按正常诉讼周期审判,可能造成未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仅具惩罚性效力,无法在实质上起到真正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