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亟需法律的保护
2014年6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条历经20年的探索之路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特殊“群体”,农业知识产权涵盖了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类型,除了专利、商标等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外,还包括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等特殊的知识产权域,具有与其他行业知识产权不同的特点。由于农业科研新成果、新技术一般在野外进行示范推广,权利主体往往难以对其实施严密而有效的控制,他人可以轻易地获取或者非法使用。我国的农业科研从业人员普遍维权意识强,加之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界限的模糊性和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界限很难确定,不像工业知识产权那样比较清楚,使得发生侵权后审理的难度大,时间长,因此被侵权单位维权的积极性不高。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获得赔偿的金额与不法分子获得的非法利益相比差距很大,种种因素都阻碍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创新。
目前,我国人均农业资源较少,农业成本也在不断增加,农业知识产权无疑将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引擎。我国农业要取得实质性的发展,必须依赖科技创新,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而反观现实,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与国外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中国涉农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涉农知识产权案件量日益增多,为知识产权设立统一的法律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从事农业科研创新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这是向全社会发出的一个信号,在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我们不仅有指导性的政策规定,更有实质性的落实措施。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创新、鼓励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推动企业创新,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由此,可以克服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企业的侥幸心理,增强农业科研从业人员的维权意识,真正把力量用到创新上来,而不是“搭便车”、占便宜。
此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真正推动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高效,避免地方行政的过度干预。不同地区由于地方利益诉求不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执行也可能大相径庭,宽对本地产品而严对外地产品的地方主义是自然选择。只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才能超越地方利益,统一司法标准,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最明确的标准,划出界线。对于易受侵犯、价值量化难、取证难、维权难的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专业和高效显然更为重要,这会极大地提振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改革创新需要试点,需要细化措施落实责任,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合理推进,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不例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既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推动农业创新,又推动司法维权的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