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措施

  我国在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与世界大多数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比较晚,但起步快、起点高,保护水平已接近国际平均水准。

  我国迄今为止,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特别是随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到刑法保护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当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既可以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加以保护,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可以说,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全方位的、立体的保护。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法院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199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强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保证知识产权法律得以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充实审判力量,健全审判机构。

  近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备条件的纷纷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和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这种通过诉讼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途径的最大特点就是保护的手段多,保护的内容多,适用较轻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及民诉法的规定,诸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措施都可以适用。在保护的内容上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权利都应受到保护,并且对有的内容和利益规定不明确的,也可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获得公平合理的保护;

  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据刑法与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请求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获得救济。这种保护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遭受严重侵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根据WTO附件ICTRIPS第61条的规定,受刑事保护的是商标权和版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有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4种,涉及7个罪名。虽然我国没有对各种知识产权一律提供刑法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却超出TRIPS的范围,可以说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保护。此处,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自然人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而且规定了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对于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总之,无论从实体上、程序上,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都能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