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主体,当然也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按照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其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特定的组织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这些条件是:
(1)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2)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
(3)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委托的法律效果:
委托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托组织是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但不是责任主体。
典型案例:城管委托市民执法受质疑
【案情】湖南邵阳市公开招聘1000名市容环境监督员,在市区内维护市容环境,并享有“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权力。罚金中80%的罚款将返还奖励给监督员本人。一些网友将这些市容环境监督员称为“城管雇佣军”,并对其是否具有执法权表示了强烈质疑。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受托组织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城市市容监督员本身没有执法权,依法也不应当成为受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其只能对公民的不文明或违法行为进行劝导,但是不能进行罚款等处罚。
同时,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可以现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他情形均应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自行前往银行缴纳罚款。所有罚款均应上缴国库,而不能由处罚机关擅自挪用。邵阳市将上述罚款金额的80%返还给市容监督员作为工资,既不合理,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