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期限保护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专利权及著作权的部分权利均施行期限保护,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只能发生在此期限内,超过此期限则不构成犯罪,现有的我国刑法对此没有予以规定,可能会造成司法操作的困难,对此应通过立

  刑法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侵犯知识产权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涵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其某种行政政策的考虑和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因而不宜对其主观罪过过于苟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处理。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说,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的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认识角度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故意,从认识角度而言,其认识的内容包括:行为人必须对犯罪对象的性质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明知是已注册的商标,明知是他人的专利及专利产品,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明知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专有技术,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对自身行为性质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如对假冒行为、销售行为、非法复制行为有着较为明确的认识。从本罪的意志因素而言,同样存在着希望或放任的因素:多数行为人表现为积极的追求,即追求违法所得利益,追求作品声誉、信誉等的丧失;同时,也不排除少数情况下,对他人作品、注册商标、专利等造成严重后果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也就是说,侵犯知识产权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故意犯罪,少数情况下是间接故意犯罪。

  犯罪目的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目的内容,尤其是否以以营利为目的,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而且,在现行刑法的法条设置上,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为必备要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则均没有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仅对侵犯著作权类犯罪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则没有规定,实行差别待遇是没有根据的,并认为在世界上如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的刑法中均未将“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的主观要件侵犯知识产权罪,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可以借鉴的。第一种观点把侵犯知识产权罪单纯地纳入贪利型犯罪,也失之恰当的。如果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其他复杂动机或目的而侵犯知识产权,并引起恶劣、严重后果等严重情节而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也应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