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商号权是什么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商号属于一种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商号权转让是指商事主体将其所享有的商号权利让与受让人的行为。

  我国商号转让存在的问题

  (一)因商号转让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混同

  由于商号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特征,商号本身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作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都是以商号为标志的。

  (二)商号转让与商号出借的混同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在我国的商事实践中,两者极易引起混淆。

  (三)企业解散破产时商号权转让的问题

  在奉行绝对转让主义立法例的国家中,一般都规定了商号应当随营业一同转让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转让。

  (四)商号随企业部分转让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一是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二是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四是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五是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六是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七是在区分作用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发挥区分作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区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组成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的小企业,在同一城市可以通过商号予以区分,但超出所在地从事活动时,通常应在商号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权利行使侵犯他人商号权。

  八是使用目的方面,企业名称仅具有表明身份的区分目的,商号具有彰显商业价值的营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