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驯化“生牛”遭遇骡马致九级伤残

  10月20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教生牛犁地遇骡马惊吓致人损伤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管理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18日下午,原告王某会与其丈夫陈某友在五德镇新田村发窝坪村民组孙家湾教牛犁地。原告将牛绳挽在手上,在前面牵着牛,其丈夫在后面跟着犁地。下午五时许,被告黄某超将自己家的一头牛及被告彭某娥家的马和骡子各一匹从山上赶下来,途经与原告教牛犁地地点不远处时,原告家的牛突然往前乱跳,原告被拖出去两丈左右并摔伤,致原告右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撕裂性骨折。治疗后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伤为九级伤残。原告认为损伤由二被告骡、马、牛下山惊吓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会诊费、鉴定费等3695.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将牛绳挽在手上对牛进行驯化,在牛训化过程中牛突然乱窜拉出摔倒致伤。二被告的牛、马和骡子正常通行途经原告家所犁地的地方,本案中二被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