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轿车被“强吻”损失获赔偿

  案情:大型客车与轿车相撞,致轿车受损的赔偿。近日,已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一、被告某财保安徽分公司资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许某车损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六安市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法院对上述协议已予以确认。

  1973年7月出生的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某村村民许某,因被拆迁获得较多补偿,购买一辆轿车用做生意方便。2012年1月29日18时,许某从外地归来,行驶至沿佛子岭路向磨子潭路转弯时,被六安市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一辆由文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致轿车受损。经六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文某负全部责任。现许某以原告身份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20.5元。

  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实行过错比较,按照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双方的责任。不存在哪方优势的问题,它们相互接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首先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查清双方的过错的,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机动车发生碰撞,确定责任大小,除考虑过错大小外,还应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有原则,是现代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按台湾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要比人优;机动车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而由优者负担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