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突然自燃,谁来赔偿损失?
本文主要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问题,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彩电在待机状态下疑似发生自燃,不仅电视机全毁,还把家里的空调、电风扇等也一并烧毁。余姚的陈先生前不久就遇上了这种超级郁闷的事。他多次与彩电厂商代表和电器商行讨说法,都没得到妥善解决,无奈之下向丈亭工商所投诉。经过调处,昨天,这起纠纷总算解决,陈先生受损物品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陈先生说,发生自燃的这台彩电是他2010年9月23日在三七市镇一电器商行购买的,当时花了750元,是一台21英寸的西湖牌彩电。在使用的一年多时间里,这台彩电都没有出现过异常。
据陈先生回忆,今年5月23日下午1时左右,家里无人,邻居打电话说他家里着火了,他匆忙赶回家,发现明火已经很旺,电视机烧得最厉害,火势迅速蔓延,把房间的一台电风扇和一台空调也烧着了。
火虽然被及时扑灭了,但房间内的彩电、VCD、机顶盒、空调、电风扇等设施遭到了严重的损毁。
陈先生说,因为彩电自燃引发火灾,并把其他电器设备也烧坏了,这个损失应该由彩电的经销商或者厂家来赔。可是他多次与厂商代表和电器商行进行协商,都没个满意答复,于是,陈先生找到丈亭工商所进行投诉。
接到陈先生的投诉后,丈亭工商所组织工商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并对火灾受损物品进行了清点。
随后,工商所召集陈先生、电器商行以及西湖牌彩电在余姚销售点的负责人进行调解。
工商人员认为,由于火灾现场在救火时已经遭到了破坏,无法对责任进行清楚认定,因此本着模糊调解原则进行调解。
经过几次调解,昨天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电器商行赔偿陈先生一台VCD、一只数字电视机顶盒和一台电风扇,由西湖牌彩电余姚销售点赔偿陈先生一台同型号同品牌的彩电及一台同型号的格力空调内机。陈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相关知识:
产品质量责任包括
1、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即主要是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
对严重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3、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者对其出售的产品的质量担保责任。在商品买卖关系中,销售者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其出售的商品向购买者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违反这一责任的,构成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的违约行为,销售者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即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