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与商标邻接的受保护标记

  除了直接用于区别一个企业与他企业产品的标记外,在贸易活动中,还存在一些其他标记,它们与商品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或虽然使用在商品上,但主要不用于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及一些国际公约,将它们列为保护对象,对它们的保护也形成了国际惯例,由于它们与一般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有所区别,可称之为与商标邻接的受保护标记(Protected Marks Adiacent to Trademark lawpanel)。

  一、服务标记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服务标记与商标具有同样的作用,只是运用于不同的对象。

  对于服务标记,不是所有国家都给予注册保护。

  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关服务标记的保护规定;但英国的判例法(Case Law)、普通法(Coeamon Law)却对服务标记提供保护。

  1946年,美国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此后,不少国家在修订商标法时,作出了与美国相似的规定,如1979年修订的原联邦德国商标法就增加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办理服务标记注册,在一些国家,这类服务标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服务单位供应的食品饮料,所使用的文具、用具和服务人员服装上等,并得到保护。

  已经办理服务标记注册的国家和地区有: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朝鲜,韩国、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尔、哈伊马角,罗马尼亚、甫非、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叙利亚、突尼斯、独联体、乌拉圭、甫斯拉夫、津巴布韦、中国等。

  《巴黎公约》中写进了保护服务标记的内容,却没有把它放在与商品商标等同的位置,未要求必须给服务标记以注册保护。所以,成员国国内法对于服务标记是可以自由确定保护方式的。

  服务商标与商号

  商号,也称字号。商号由文字构成,书写或刻印于牌匾、挂在店堂上。我国商界使用商号的很多,相当一部分商号历史悠久,驰名中外。商号、厂商字号,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登记注册。商号作企业名称登记时必须加上所属行业或表明经营特点的文字。例如:“全聚德”是商号,“全聚德烤鸭店”是其登记的企业名称。

  商号具有区别不同经营出处的功能,所以商号与服务商标、商品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但商号并不都等于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号是商品商标。例如:“全聚德”使用于在市场上出售的烤鸭商品上时是商品商标。使用于服务项目的商号是服务商标。例如:“全聚德”使用于烤鸭店服务业时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厂商徽标

  企业徽标俗称“司标”、“厂标”或“集团标记”,识别企业实体或集团,有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企业徽标通常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平面标志。多数由企业名称的简称或缩写,或有象征意义的图形表示。

  企业徽标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寻求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人们往往将服务商标所指的服务理解为广义上的服务,因而将企业徽标与服务商标混同,尤其是企业徽标的使用方式类似于服务商标,更使人们将企业徽标与服务商标视为同一事物。

  虽然企业徽标可以作服务商标使用,但必须使用在具体的服务项目上时才是服务商标。同样企业徽标如果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时也就是商品商标。因此,在企业徽标寻求保护无门的现实中,有商标意识的企业往往寻求《商标法》的保执将其经营业务与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对号入座”,采用“分散”保护的办法让其企业徽标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证明,这是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企业徽标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才能作为服务商标或商品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商号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独特标记。一般是由文字、图形或二者组合而构成,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招牌和广告上面。商号是工商企业进行营业使用的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一般是由工商企业经营者根据企业的住所、经营范围、业务性质、企业规模、民族习惯、传统等情况命名。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

  商标与商号特征:

  (1)都具有区别的功能。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它反映了特定的商品质量、特色或服务,便于人们认牌购买或消费,以防止与他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相混淆。商号反映了特定的主体身份,表现了经营者的人格性和经营性,其目的是将自己的营业与其他人的营业相区别,以避免在各种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发生混淆,使公众误认。

  (2)都具有显著性。商标与商号都具有区别的作用,因此,在选择上都应具有科学性、显著性的特点。中国大陆目前对商标与商号的使用采取“自由选择,适当限制”的办法,现行法规中对使用商标与商号都有禁止性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可以足文字、图形成二者的组合。其中的文字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拼音字母。也包括外国文字。图形,可以是各种图画、几何图形、图案、记号等。商号的名称必须是,中国文字,其他记号、图案、数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均不得做为商号使用。

  (3)都是产权的标志。而尤其商号的信誉更是企业的生命,它们都凝纳着企业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心血,可以为企业带来无法估计的经济利益、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商标与商号视为财产权利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防止他人盗用或假用,以切实保护商标与商号所有者的利益,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

  2、商标与商号的共性和异性

  商标与商号依法登记注册后,取得了专用权,便具备以下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又称禁止效力。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独占的权利,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经登记后,在一定地域内,也具有排斥同行、及其他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效力。

  (2)救济效力。

  注册商标如发生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给予保护,责令侵仅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等等。

  商号经登记后,如发生被他人盗用、假用等侵权行为时,该商号的所有人也可依法请求政府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恢复名誉和请求给予经济赔偿等。

  (3)依法转让效力。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号的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申请登记程序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从理论上讲,商标与商号的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是无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与商号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转让人以较高价格转让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