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催产药过量,致残婴儿赔六万
产妇在医院生下一残疾婴儿,两年后方知婴儿残疾是医院的责任。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该医院赔偿医疗、生活补助、护理、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
2003年5月20日,宜宾县妇女汪某入住宜宾县某医院分娩,入院诊断后,医院使用催产素。当晚19时20分娩出一个足月活婴。20时,婴儿被诊断为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因婴儿病情危重,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第二天婴儿转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其家属签字拒绝高压氧疗,要求自动出院。后发现婴儿智力低下,其父母将其送往重庆等地多方医治,无明显好转。经鉴定婴儿患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智力低下,脑性瘫痪)。鉴定结论:本病例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催产素过量,致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的事实存在,该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婴儿亲属自动放弃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有效治疗,从而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30%的责任。遂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