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邮政不当得利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茂青,男,汉,住江苏省泰兴市宣堡镇孔桥集镇,邮编:225432,电话:13605265363,87845000。

  被告:泰州邮政局,地址:泰州市海陵区青年路红绿灯口泰州邮政局,邮编:225300,负责人:朱润生局长,电话:863326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不当得利0.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8月24日自带填写好的EMS详情单(ER477610477CN)到被告的下属单位许庄邮政支局交寄,被收取人民币21.5元,查询得知其资费结构为:邮资20元,EMS封套1.5元。

  国邮〔1998〕1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邮政速递发展的通知”规定:速递邮件封套按成本价出售,最高不超过1元收费。

  原告拨打国家邮政局投诉电话01066417000,也得到对方明确答复:EMS封套售价1元。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之规定,恳请法院立案审理,判准如上所请。

  此致

  海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1、诉状副本1份。

  2、EMS邮件发票复印件1份。

  3、EMS封套发票复印件1份。

  4、被告店堂的明码标价牌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