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曾经海誓山盟分手大打出手,人身损害赔万元

  一对曾经海誓山盟的恋人,在即将分手的时候,竟大打出手。裕安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昔日恋人对薄公堂,男方成了被告并依法承担了10000余元的赔偿费用。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交往多年,前期双方感情甚笃,花前月下、小桥流水都留下他们浪漫的身影。但时间却能考验真情,他们在以后的交往中,慢慢感觉到对方有很多的不合适。2010年初,双方在一起喝酒,王某希望能继续恢复往日的关系,遭李某拒绝,王某在绝望中将李某殴打致伤,造成脑震荡、头皮血肿、头部及四肢多处外伤、双眼球钝挫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视挫伤。李某出院后,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000余元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致伤原告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不合理的部分,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或依法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