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窨井盖翘起,“坑”死醉驾者

  酒后驾驶撞上翘起的窨井盖导致死亡,道路运管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宁国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泾县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9万余元。

  2009年3月30日晚,翟某驾驶一辆汽油机动车行驶到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路段时,撞到道路中间翘起的窨井盖后坠地死亡。该起事故给原告即翟某的母亲、妻子、儿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6万余元。泾县经济开发区财富东路由泾县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筹建,该公司也是该条道路的运营管理单位;道路完工后,社会车辆可以通行。经查实,翟某事发时系酒后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泾县经济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泾县开发区财富东路的运营管理单位,负有对该路段窨井盖等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被告疏于管理,在该路段的窨井盖翘起后未及时处理,致使翟某死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翟某未充分注意道路安全情况,且系酒后驾驶,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