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何判醉驾者赔偿保险公司?

  广州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某金细析案情:交强险赔伤者是原则,保险公司追偿显公平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平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应一视同仁。对于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张某金

  车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一般情况下如果其驾车出现事故撞伤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事故受害人承担垫付医疗费及做出相应额度的伤亡赔付责任。可如果司机是因醉驾肇事呢,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

  长期从事保险纠纷审判的广州市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某金,在最近的一宗交强险案例中判决保险公司可依法对醉驾车主行使追偿权,要回先期垫付的医药费和伤残赔偿金。“交强险资源应当用在救助真正的事故受害者身上,而不是替醉驾违法者去埋单。”张某金秉承的判决理念,不仅符合了当下严控酒驾的国情,事实上也契合了最高法一份最新通知的精神。

  肇事者醉驾交强险须垫付药费

  2009年7月25日3时46分,车主谢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人民北路与东风路路口时,突然撞上另外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并致对方车主阿华(化名)受伤。荔湾区交警事后认定,谢某醉酒驾驶且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担全责。

  伤者阿华事发后入院治疗,出院后将肇事司机谢某及其供职的公司以及承担车险的民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谢某向阿华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8万余元;同时判处民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阿华支付伤残赔偿11万元,交强险责任医疗费赔偿金1112.6元。

  民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2010年12月,民安保险公司执行了判决向阿华支付了赔偿,但其后就将肇事车主谢某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垫付的赔偿。萝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谢某及所在公司,应向民安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共计11.1万余元。

  谢某对判决不服,认为广州中院此前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民安保险公司对伤者做出的赔偿,是按照保险条款应当承担的赔偿。“大多数车主会认为,交了钱投保,出了事保险公司当然要赔,要不买保险干什么?”张某金法官称。

  条款界定模糊

  醉驾赔不赔存争议

  谢某为此向广州市中院上诉。

  负责终审此案的张某金法官细细梳理了此案的脉络发现,“这两单案子前后性质不一样,前面是伤者提起的人身损害纠纷诉讼,后面是保险公司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他认为,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归责原则都不同。为何人身损害纠纷诉讼中,民安保险公司被判要担责呢?张某金分析,交强险之所以设立,其初衷正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者权益。车祸发生后,伤者阿华的抢救、治疗、康复最重要。而交强险相关条款比较模糊,比如规定了在投保人醉驾情况下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对垫付的医疗费追偿,至于伤者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环节,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保护伤者阿华的角度出发,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是有依据的。

  判保险公司追偿

  保障资源公平配置

  那么在民安保险公司针对肇事司机谢某提起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为何又一致判保险公司胜诉,可以追偿?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平等的主体,一般情形下应一视同仁。”张某金分析,首先交强险中规定,肇事者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需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抢救费用,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是否需要负责垫付和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理应受到谴责。最后,交强险遵循的是“不赔不赚”原则,如果保险公司针对醉驾等行为造成的后果仍需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其势必会抬高全社会缴纳交强险的费率。让无辜的社会大众承担因醉驾导致的恶果,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在二审判决中,张某金法官驳回了醉酒驾驶者谢某的上诉,判处民安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垫付款项。张某金的这一判决理念,与近日最高法下达的《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契合。通知中明确首次指出,“对于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