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撞倒行人,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出租车司机下车开门时没有注意观察路边情况,将一边骑自行车的朱女士撞倒受伤,朱女士后将出租车公司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8年10月15日7时30分许,朱女士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兰龙小区门口,适有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出租车在该处停靠,刘某下车打开左前门时将朱女士撞倒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朱女士无责任。
朱女士认为,刘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自己受伤。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于是起诉要求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
被告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均辩称,对朱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同意赔偿。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与朱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朱女士受伤。由于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朱女士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朱女士52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