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牌砸伤行人,商场广场都担责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悬挂的广告牌掉落砸伤行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11月26日,申某路经安阳一家购物广场时,广场正门前立柱上悬挂的一个广告牌突然掉下,申某躲闪不及左肩被砸伤,到医院治疗后支出400余元费用。事后,申某发现肇事广告牌系安阳一家商场所制,为此与该商场及购物广场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商场以申某并非在商场内受伤为由拒绝赔偿,购物广场则以自身并非广告牌所有者和管理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牌是为宣传商场而制,而广告牌固定在购物广场立柱上,因此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商场和购物广场连带赔偿申某600余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