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消费受损害,可要求10倍赔偿

  工商人员在街头向市民普及食品消费常识。市工商局提供

  在10日的热线节目中,市民梁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她是海浪乡村民。去年年底,她从一流动换粮油的外地人处,用50公斤玉米换了7公斤散装豆油。而在食用过程中豆油出现了沉淀,她担心有质量问题。

  下线后,抚顺县工商局石文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了梁女士家中,进行现场调查。但是,梁女士所换的豆油已经食用完了,也没有销售者的联系方式,导致工商人员无法进行进一步追踪调查。

  结合梁女士的情况,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消费者要首选认准带有QS标志的食品,还要注意查看标签标示内容,索要发票或购货凭证。

  在食品消费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首先应该保存好证据,包括购货凭证(如发票、信誉卡等)、食品及食品的外包装。对于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应放入冰箱冷藏保存。对于食用后人身受到伤害的,应及时到医院就诊,保存好诊断书和交费凭据,作为将来维权的凭证。

  而当消费者遇到食品中有异物或超过保质期等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