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受牵连,本地得赔偿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办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由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去年8月20日,李某在广东省清连公路清新县禾云镇一加油站给货车加油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后清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在两车肇事地施工的青海某公司不按规定设置标志,也应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遂判决青海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560元,后因青海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张某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7月15日,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后,城西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及时向青海某公司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并讲明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久后,该公司将赔偿款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