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实婚姻是否必须离婚

  事实婚姻的解除不必进行离婚程序,双方直接分手就可。

  事实婚姻不用补办结婚证,就可以起诉离婚,没有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需要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办理。

  根据立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发生于1994年2月1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不能自行解除。主要是考虑到共同生活时间长,牵涉到小孩和财产的问题较多。结合本案,咨询者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自行解除夫妻事实婚姻关系,不能就这样作为离婚,应到民政部门或法院请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认定事实婚姻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有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具有普通婚姻的效力,不是必须得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才有效。

  (3)1994年2月1日后,法律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符合条件的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的效力从双方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有别于通奸、姘居等婚外性关系;

  (3)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节,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履行登记;

  (4)事实婚姻的界定完全按照时间划分。虽然从学理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应该人为的按时间标准进行割离,但是法律从便于管理和倡导人们自觉履行登记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作出此规定。所以,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