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丢了怎么补办
(一)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二)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三)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一)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软件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下列侵权行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管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国家版权局指定管辖。
(一)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1、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2、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