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有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
1、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已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
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已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3、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已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1、实现知识财产权的价值
所有权不能自己实现其价值,它要通过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具体权能之转换来体现。知识产品不可能自行传播开来,更不可能自己走到市场中去交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之标的通过特定的形式传播开来,并得到相应的对价,不但满足了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也促使知识产权向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转换。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授权量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或者科技发达程度的标志,但却不是绝对唯一的标志,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率,则是深层次反映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发展影响的一个量值标准。
2、维系创造者、传播者与社会大众利益平衡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支配权仅仅反映知识产权在其所有权人手中的状况,这不仅包括权利人的利用,也包括社会大众合法、合理的利用。任何权利的保护都不是绝对的,在保护专有权利的同时,一项知识产品能否充分地被社会大众合法、合理地运用,也涉及知识产品的传播和生命力。
知识产品通过利用,创造者享有所有权,传播者享有传播劳动过程中应有的权利,社会大众享有因知识产品传播而得到的收益,各自从动态的角度来实现利益平衡。知识产品的利用表面上体现出权利人与知识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实质上反映了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3、权利保护中的时间限制促使其价值的体现
知识产品的创造目的,在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同时使创作者和传播者得到相应的回报。知识产权的享有必须付出一定的对价,该对价不仅表现于创作、设计活动的前提投入上,也表现在维持该权利有效性的费用支出(如商标注册费、专利维持费等)上。作为一种私权在向社会公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一定时间的垄断是以相应的对价为交换条件的。因此,在权利保护期限内,要维持权利的排他性就需要有相关费用的承担来体现,充分行使权利才可能实现所有权的“收益”之权能,而不至于使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人的“负资产”。权利一利用一效益一再拥有其他新的权利,这样的互动和进入良性循环,才是知识产权制度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