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
非法干涉企业名称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2、不按照约定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名称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看,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可以享有名称权。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类似于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的公民所使用的别名或代号,而个人合伙的字号则类似于从事共同经营的两个以上的公民所共同使用的一个别名。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这是它与公民姓名权的显著区别,也是人身权不可转让原则的一个例外。
3、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取得名称权。
名称权有如下内容:
1、名称决定权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
2、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
3、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4、名称转让权
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