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婚”怎样处理
1950年5月1日至1953年3月31日这一期间发生的“事实婚”,法律予以承认,当事人双方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若发生离异纠纷,按离婚程序办理。
对于1953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事实婚”,应当对“事实婚”的当事人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之日,为结婚的时间。“事实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令其先办理结婚登记,然后再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事实婚”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寒实精’案件,应当向当事人指明“事实婚”的违法性。经调解,“事实婚”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和好的,令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和好的,应当解除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
另有两种情况,附带说明一下。其一,解放前我国没有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结为夫妻,他们的婚姻依旧为今日所认可。其二,新中国成立后至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4月30日,此期间我国未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男女结婚无需登记,其婚姻关系为社会所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