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杂志社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报社、杂志社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著作权人投稿的处理
我国《著作权法》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作品刊登后的转载、摘编
在一般情况下,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稿、资料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其他报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登。著作权以外的人无权发出类似的声明。如有些刊物声明“凡本刊所发表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此类声明不受法律保护。
3、作品的修改、删节
出版报纸、杂志比出版图书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因此,著作权法在作品修改问题上对报纸、杂志出版者的限制较图书出版者宽松一些。
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这种修改可以不必取得作者的许可。所谓“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是指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如需对作品进行改变基本内容和精神的修改、删节,必须要取得作者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