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实婚姻的证据怎么收集

  一、事实婚姻证据的收集

  按实际情况,对于事实婚姻的证据需要能证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情形,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事实婚姻的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内容,不过最高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意见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1994年前的事实婚姻才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