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4、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5、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6、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7、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8、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9、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0、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