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肖某于1985年3月按农村习俗结婚,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夫妻俩辛苦劳作,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红火。1987年,儿子小肖的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更多乐趣。但不久,被告肖某染上了打牌恶习,并逐渐沉迷于打牌赌博中。俗话说,十赌九输,短短几年的时间,肖某不仅输光了先前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卖掉了家里的家具电器,在一次赌红了眼之后,全然不顾妻子黄某的苦苦劝说与哀求,竟执意卖掉了家里的宅基地。自此,一家人失去了栖身之所,只得暂居肖某弟弟家。即便是如此,肖某仍继续沉迷于打牌赌博毫无悔改之意。黄某伤心至极,于2008年3月远赴广东打工,自此与肖某无任何往来。2013年10月,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却无任何婚姻登记材料,法院如何认定两人的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二人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肖某沉迷于打牌赌博,不务正业,致全家无栖身之所,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黄某执意要求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二、说法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原告黄某(女)通过诉讼进行离婚,法院要先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他们双方在1994年以前结婚符合结婚的实际要件(即没有法律禁止和无效的婚姻情形),那么他们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婚姻,一方或双方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法院会先通知他们补办结婚登记,但这个补办结婚登记的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法院就应按照离婚诉讼的法定程序处理;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就应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但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可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则属于同居关系。

  三、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