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体致残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伤残等级鉴定流程大致如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社保机构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两种类型相对应,患者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伤残时的等级评定方式也有两种:

  1、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于相应的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2、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法医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