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û有配偶的男女,δ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û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Υ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û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û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

  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婚姻的效力

  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δ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