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一)民事责任。知识产权律师:《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1、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

  (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