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遗嘱见证程序
(一)立遗嘱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两名专业律师进行律师见证。
(二)立遗嘱人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身份证明;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律师为立遗嘱人制作谈话笔录,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根据见证需要,见证律师可以对遗嘱人进行照相和全程录像。以上程序完成后由律师制作《律师见证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各执二份。
(五)见证人签字。
代书遗嘱,首先要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其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再次,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最后,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代书遗嘱律师一人见证也是有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
(三)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
(四)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