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如下: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

  2、申请原因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除此之外的原因,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前提条件。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以票据支付地为法院的管辖地,是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