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是什么
知识产权法院是为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也称为特别法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授予某类案件管辖权,即管辖范围仅限于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法院。专门法院是法律现代化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的专门化是法律现代化的前提。从国际范围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设置有正式的多样化的专门法院,较为常见的有行政法院、商业法院,此外还有劳动法院、保险法院、家庭法院等。
1、“去地方化”、“去行政化”色彩,与整个司法改革的趋势正好遥相呼应。
2、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依靠模仿甚至“山寨”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必须依托坚实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后盾。否则,就不可能有企业有强大动力搞创新,产业转型升级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3、审判同意的要求。“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极强,但有权受理的法院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利于审判实践的统一。另外,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还存在着损害赔偿额偏低,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
4、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属于跨行政区设立,将为我国司法机构设置与布局的调整,特别是为司法辖域与行政辖区的相对分离提供有益探索;
5、二审合一。在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了“(民事、行政)二审合一”,这也属于我国审判体制与制度上的一个较大变化和尝试,由此形成的经验,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也会有启示作用。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定点在不同的学界都是已经取得共识的。
第二,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
第三,促进科研开发专业队伍形成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没有形成发明创造成果实行有偿使用、许可或有偿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机制,发明创造工作只能依附于实际生产才能成为谋生手段。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后,发明创造成果的有偿许可实施。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有偿转让的机制的形成,使得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能够赖以谋生的职业。
第四,节省科技研究开发的人力、财力、物力,缩短科技进步周期的作用。
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成果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保密倾向,导致科技信息传播迟滞和许多家传秘方、家传绝技失传的消极后果,致使许多科技成果需要人们重新研究开发,从而造成科技研究开发方面的重复劳动,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浪费。专利制度产生之后,人们为了取得专利权必须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这就一方面避免了他人在同样的发明创造方面的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另一方面又使得他人可以及早地在已公开的发明创造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创造,从而极大地加速了科技进步的周期。知识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本质要求和知识经济发展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