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
按照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为应当适用全部赔偿或者全面赔偿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填平原则”,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
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
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
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但具体到个案,权利人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争议。因此,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遂成为著作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面对科学技术的新发展,著作权领域中出现了涉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互联网等与信息技术有关的新类型侵权案件,有关著作侵权的赔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企业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品一旦完成并推向市场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和新产品的高额利润来获取回报。由于新技术不同于一般有形实物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因而仿冒者可以几乎不必付出任何技术开发成本,就能同时采用新技术产出新产品,并可以获得比研发者更高的利润。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尽快将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使社会整体收益,国家立法保护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进行垄断,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专利技术的研发人能够获取研发成本并且得到一定的可观利润,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使其向专利权人赔偿。
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各国的专利法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不仅可以使专利权人知道受到侵权时如何索赔,也可以使侵权人知道专利侵权行为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
1赔偿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我国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例如,广东某工程机械厂仿造某发明专利产品生产了一种建筑机械,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4.7万元。赔偿额的确定就是根据侵权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
美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是惩罚性原则。其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侵权目的是恶意或是善意以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数额有时将十分巨大,侵权人甚至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而导致破产。
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都采取“填平”原则,这是由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利。但是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带来了企业不思进取,创新动力不足等严重弊端,并且也就会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和企业自主专利意识不强等不良后果。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数字,200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已超过5,750件,比去年增长24.57%,其中有不少涉外专利纠纷的赔偿损失案件。这显然对我国新技术产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