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调解与仲裁处理合同纠纷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发生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事,这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合同能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因此,一旦出现矛盾纠纷及时、合理地加以解决。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我国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情况来看,多数都是由调解和仲裁解决的。”
1、调解。所谓调解,就是通过第三方的努力来帮助合同当事人各方消除纠纷。它与仲裁明显的区别是:调解不能强制执行者接受解决办法,它只能通过建议、方案或利用其威信促使执行人接受某种解决办法。
要进行调解,就要有调解人。调解人既可以以一个组织身分出现,如企业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中的成员,如法院的工作人员、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的经理人员等。
调解人的调解办法是,通过倾听各方的意见,了解圾关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客观分析,提出一个公正可行的偏见或感情色彩,提出对双方都有利的处理办法,往往能够为纠纷的双方所接受。当然,协调人的威望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调解人的威望越高,越能取得双方的信任,则调解的效果越好。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调解人以组织的形式出面,则调解的形式有所不同。由合同纠纷双方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出面进行调解叫行政调解。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如果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在仲裁之前,法院进行的调解属于司法调解。如果调解有效,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坚持履行,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
2、仲裁。调解失效,就可以进行仲裁。这是指发生纠纷的各方,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仲裁部门,从而使仲裁部门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是通过强制各方执行仲裁决定来解决合同的纠纷。
仲裁审理要求申请仲裁者要提供仲裁申请书,如谈判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的事由和要求等。在涉外仲裁申请书中还要写明选定的仲裁员姓名或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的内容。
仲裁进行仲裁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口头审理,由仲裁机关通过双方当事人,在规定开庭的日期开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的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由仲裁根据双方当事人、专家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庭作口头答辩。
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是裁决,它是指仲裁对争议的案件做出的决定。对于仲裁决定,涉外的是一次终局仲裁,所以仲裁机关做出的仲裁决定,立妈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双方都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的要求。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国内合同纠纷的仲裁,当事人一方不服时,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裁决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