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益处
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级别和地域管辖限制。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国内任一仲裁机构,不受法院诉讼管辖的限制。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程序具有较大透明度和自主性。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可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审理和裁决纠纷。当事人从申请立案,组成仲裁庭到开庭审理每个程序都能提出建议。
◆仲裁不公开进行,保密性强。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争议内容、证据资料、裁决结果均依法不向外披露,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信誉和商业秘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及时解决纠纷。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法院诉讼方式往往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容易使纠纷久拖不决。
◆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效力。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争议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要以合同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写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请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