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仲裁申请的撤回条件

  导读: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庭将不再继续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程序结束。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以下具体情况下,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即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人消极不到庭庭的行为,视为仲裁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

  (2)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

  (3)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事人自愿;

  (4)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之前,无须提出撤回仲裁申请,而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则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性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不能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