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