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家谈美国如何处理银行破产:不同类型走不同程序

  研究美国关于债务人破产程序的法规,有助于我们借鉴并制订我国银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使客户、交易对手和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民营银行试点已经步入正轨,我们看到,试点民营银行均坚持纯民资发起原则,确定了自担风险的有关安排,并将在开业前制订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和存款保险制度也将于近期出台,为解决民营银行风险管控和损失承担提供必要的制度安排。​

  美国现行法规对不同类型的债务人规定了不同的破产程序,三种破产类型分别规定于《破产法》第十一章一般程序、《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联邦存款保险机制程序。研究这三个法规在当前很有必要,因为这有助于我们借鉴并制订我国银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使客户、交易对手和存款人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以下为对这三个法规的具体阐释:​

  《破产法》第十一章一般程序​

  ●拥有控制权的债务人的权力和职责​

  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引用第十一章提交一份申诉书时,母公司作为债务人,将成为拥有控制权的债务人(简称DIP)。在一般情况下,拥有控制权的债务人可以不通过破产法庭的批准而被直接授权继续运营业务;但是在这些情况之外,包括融资、资产出售和其他重要交易等情况下,仍需要获得法庭对于交易的批准。待法院批准后,拥有控制权的债务人应尽快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和其他专业人士提供对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的相关建议。​

  在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协助下,DIP执行三大功能:业务运营(包括为将要出售的资产寻找买家);行使破产法赋予DIP的特殊权力和职责,进行业务重组,比如继承或拒绝合同或租赁;提出债务人及其重组计划,这可能涉及部分或全部业务的延续或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及分配。​

  ●“第一天议案”​

  在破产案开始时,母公司会提交常规“第一天议案”,通常会被及时批准并且预计在三天之内进入程序。​

  ●支付债权人​

  破产开始后,母公司一般会被禁止支付破产前产生的索赔,而不是与关键供应商和其他非金融交易对手继承(批准)前申诉合约有关。​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角色​

  破产开始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可以借助多德-弗兰克(简称Dodd-Frank)法案的监管权力(简称TitleII)有序清盘安排(简称OLA)来处置母公司。如果引用OLA,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被任命为母公司的接收者,基于2/3的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成员和2/3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建议,并咨询董事长之后,司库局局长要做出以下决定:母公司是否已经违约或有违约风险;母公司的倒闭以及在破产法下的处置是否可能严重破坏美国金融稳定性;是否没有合适的私营机构可以阻止母公司的违约;使用OLA是否对债权人的债权或权益产生任何影响,以及母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对手和股东由于使用OLA对美国金融稳定性产生有利影响;使用OLA避免或减缓其他适用的破产法来处置母公司而产生的不利影响;联邦监管机构是否已责令母公司把所有可换股债务工具按监管秩序转换;母公司是否满足法规中定义的“金融公司”。​

  华盛顿互惠银行在金融危机最严重的2008年9月被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查封、接管,华盛顿互惠曾是美国最大的储蓄和贷款公司,后来该公司大部分资产被以认为是“跳楼价”的19亿美元卖给了摩根大通​[保存到相册]

  如果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财政部长任命为母公司的接收者,并且母公司董事会认同此接管行为,任命立即生效。如果董事会不同意,财政部长必须获得来自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法令,才可以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接收者。在保密的基础上,通知母公司并举行听证会后,法院必须决定财政部长是否确定母公司已经违约或有违约危险,母公司是否满足TitleII所规定的金融公司的定义。如果法院不能在24小时内做出相关判断,财政部长可以准予相关处置程序的开始。相关决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不能中止或禁止待定的上诉。​

  如果根据Dodd-Frank法案OLA和TitleII,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被任命为母公司的接收者,在破产法下向母公司展开的法律程序将在通知破产法庭之后被撤销。​

  ●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一章的实施申请递交后,托管人将为无担保债权人指派官方委员会,即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破产工作的受托人,不分差别地代表着所有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应最大限度地恢复债权人资产。债权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就重大交易与各相关方进行协商;房产及其他重大资产的出售招标;本着诚信原则,对破产申请前的担保债务采取避税措施,并尽量满足索偿要求。此外,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授权专业人士代表其从事下列事项:与DIP进行协商;调查债务人情况,核实债务人处理索偿的主张是否与其真实情况相符;参与赔偿计划的制订;要求指派监督人或第十一章托管人。​

  ●融资​

  虽然大部分破产的债务人必须及时确保DIP融资提供资金来维持经营,银行应该假设在没有DIP融资帮助下,利用手头的现金及出售资产所得款项来资助其处置。国际公司的融资在破产期间是允许进行的,并且在超级优先权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做;但是当不要求母公司偿还时,母公司不会被允许让其联属公司提供融资。按照惯例,母公司还会寻求法院批准用于公司间的融资和流动性管理,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公司间的融资并不会对母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或对任何债务人附属公司的债权人造成损害。​

  ●重大交易的法院监督​

  破产过程中,母公司日常业务范围之外的所有财产以及现金抵押的运用均应获得法院批准。在此基础上,公司管理层需要就二者的具体采用和实施进一步识别与判断,并发布相关通知和召开听证会。现金抵押在债权人有担保或取得法院批准后的情况下才可使用。一般情况下,在开展任何重大交易活动之前,母公司都必须与法律部门进行讨论,明确相关交易是否需要获得法院批准。​

  对于日常业务范围以外的重大资产出售(如业务条线下某项资产或非重大分支机构的)需要获得法院批准并召开听证会后才可进行实施。由于需要对该类资产的出售进行高度透明化和结构化,所以有必要在上述前提下采取多轮招标、竞标者跟踪和正式拍卖措施,以保证破产公司以最佳价格出售标的资产。为了促进规模相对较小的资产出售,母公司应在破产早期就一定限度内的资产出售事宜寻求法院批准。​

  《破产法》通过“关键员工激励计划”(KEIP)和“关键员工保留计划”(KERP)中的薪酬限制内容对拥有控制权的债务人施加了某些限制,基本原则是除非内部员工债务人满足某些严格的要求,否则将得不到支付薪酬。基于上述原则,员工激励保留计划应考虑是否将内部员工债务人纳入其中,以及在将其纳入计划的前提下如何激励其表现,并且在此基础上制定更加灵活的支付机制。​

  ●索赔额​

  债务人也将建立一个最后期限,在这一时间之前必须完成的索赔申请才能被允许参与分配。及时提交索赔金额是合适的,但如果债务人对款额提出异议时,或者在备案后或在它的资产和负债表中列出了不同的金额,然后才能解决纠纷,那就要庭外和解,承认或提出抗辩诉讼。​

  ●合格的金融合约​

  按第十一章提交申请后,母公司将面临破产法庭的保护,主要的形式为自动中止。自动中止是防止债权人采取各种行动讨债,或抵押品止赎或以其他方式减少破产财产。此规则的一个重要的例外是合格的金融合约(“QFCs”),交易对手不会受到自动中止的限制被禁止终止金融合约,往往能够立即以净额结算,抵押准备金的方式收到支付款项。​

  ●供应商协商​

  供应商协议的条款规定,母公司作为允许供应商在基于母公司的破产不是破产法强制规定的基础上终止的一方,能够撤销任何有关终止,并继续执行合同。但是如果供应商是能够根据自身意愿或由于另一个合同条款没有绑定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破产申请终止其合同,母公司需在与供应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安排持续服务,或获得更换服务。虽然存在一些特定的商业交易对手可能尝试提取定价让步,只要母公司可以支付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费用,母公司通常期待其供应商继续运营。​

  ●披露声明和计划过程​

  母公司有一项特殊权利提出重组计划,是在按第十一章诉讼开始后延长至18个月,之后的计划可能会被其他利益方提出。​

  债务人(或任何计划的倡议者)的书面披露声明文件在获得法院批准其重组计划前可以有一个表决。披露声明必须提供有关债务人的事务和计划本身的充足信息,使持有人的索赔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就有关计划的细节作出明智的判断。披露声明的批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包括披露声明的言辞都需要与相关方谈判和多次修订。一旦披露声明书被审批通过了,债权人必须投票确认重组计划。债权人根据所提议的计划划分为不同等级。全额支付的等级被视为接受,而没有收到等级的被视为拒绝。受损的等级,或合法权益受到计划改变的任何等级,仍然会收到投票。如果有任何受损的等级,那么至少有一个受损的等级必须投票赞成这个计划,这意味着至少三分之二的金额,超过二分之一数量(实际投票的)在这个等级中必须投赞成票。​

  该计划还被法院要求“公正和公平”对待所有的等级,不会导致在未来需要进一步的业务重组,提供所有受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算。假定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均由母公司进行共同管理,即使各分支机构完全可以制订各自的破产计划,根据十一章的相关规定,只要对集团层面制订统一的破产计划即可。​

  对于母公司层面破产清算或重组计划下的价值分配,各股东(及债务子公司股东)将进行商榷。如双方协定的重组计划不能被实施,则由首席重组官对重组计划进行调整,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各方所分配价值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