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引入托管人制度之管见
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的恶意处分,在债务人中,担保权益的设立分为设立和完善两个过程,担保经当事人协议设立后,尽管是有效的,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经登记等程序完善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未经完善的担保,在破产程序中托管人可以申请撤销。法律之所以赋予托管人以善意不动产购买人的身份,是因为美国法律上的司法担保权益的优先效力仅仅对动产有效,为解决这一难题美国破产法引入了不动产法上的善意购买人制度。托管人在根据破产法取得不动产善意购买人的身份后,就可以撤销那些未经登记的抵押。无论是第一种身份还是第二种身份,在涉及破产申请提出前已经获得完善的担保权益时,或者在涉及某些其他已作出的转让时,都是无能为力的,因而法律赋予托管人无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其有权撤销优惠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并对待履行合同的终止和确认行使决定权。破产法中的优惠性清偿是指在清算申请提出前90天内并且是在债务人先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向某个债权人就已经存在的债务转让债务人的财产或权益,并且此种转让使该债权人获得大于在无此种转让时,该债权人在债务人清算程度中本可获得的清偿。如果一个人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转让财产,并且所收到的对价低于财产的合理价值,或者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欺诈债权人,这种转让就是欺诈性的。凡是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所作出的欺诈性转让,都可以由托管人撤销。在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均尚未履行的合同。对待履行合同由托管人根据是否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从以上美国破产法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美国托管人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操作性也很强,确实值得我们借鉴。当然,我们不一定要为托管人拟制假定身份,只要直接规定上述托管人具有的职能即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美国破产法上的托管人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而且从司法实践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建议立法部门在建立社会性的托管人(或称管理人)制度时,结合我国国情,予以借鉴和吸收。
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