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程序中租赁权的行使及限制

  3.对解除合同通知期限抗辩权的保护和限制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承租人有交回承租财产的义务,又因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有可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承租人可能兼具债权人和债务人双重身份。对破产企业财产租赁中已知的承租人,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向其发出通知。通知内容除了按照对债权人通知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收回出租财产的内容。由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这一期限也是给承租人行使权利、处理租赁事务的期限,因此,已经可以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出卖租赁财产所要求的必要通知期限。即使法院或清算组没有单独书面通知承租人,由于有公告程序,承租人一般不能再以没有提前三个月通知为由进行抗辩。

  蔡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