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企业法人后期法律地位的影响

  一、现实民商事审判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

  在当前的民商事审判中,就企业歇业、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的诉讼主体问题,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和作法。(一)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即不能成为被诉主体,应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股东作为被诉主体。凡是此种认识的,如果原告起诉的是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与民诉法不配套,难以实现。

  四、如何看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是影响上述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

  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保障有序经济的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法治。从这一点出发,才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功效在于法律的统一性。撇开法的统一性谈法治,是狭益的、片面的观点。所以,撇开行政法规谈民法,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从民法上讲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是不正确的,工商行政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法人合法经营、平等竞争,这是法治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如下几个问题:

  (一)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二)营业执照与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联系?(三)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与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联系及区别?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对企业的主管部门核定的企业合法经营的执业凭证。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即其合法经营的资格被取消,依照工商法规和公司法,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而在清算期间,企业法人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其诉讼活动由清算组行使,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职能由清算组取代。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法人已经没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可以这样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唯一凭证。清算期间,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存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由清算组取代。也就是说,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存在期间是自企业法人成立至清算组成立;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自企业法人成立已注销。若进入清算程序后,主管部门或股东没有组成清算组,主管部门或股东应依《公司法》规定,就已产生之债,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要企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就享有民事诉讼的资格,理解了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就便于理解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也便于理解李国光院长针对该问题的讲话的合理内核了。作者:赵苏豫